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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反目父母遗产(爷爷奶奶让孙女分儿子遗产)

在家庭纠纷中,“继承”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尤其是在多子女的家庭环境中。年迈的父亲去世,留下百万元遗产,五个子女发现大部分钱已经“给”了大哥:约定的是由大哥代为管理?四兄妹目瞪口呆,将大哥和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平均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

父亲去世时留下了百万美元的遗产,但都归他的大哥所有?

已经90多岁的老刘,曾经是个知识分子。他每月丰厚的养老金足以让他和妻子过上舒适体面的生活。为了不让资产贬值,老刘开了个理财账户,交给有理财经验的小女婿打理。每个理财期到了之后,小女婿会及时将收益告知岳父,征求他的意见后再进行下一轮理财投资。

一年前,老刘突然让小女婿在最新理财后,把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给大儿子。不久后,老刘去世,没给妻儿留下一句话。

打理完父亲的事情,五个孩子开始一起清点他名下的存款。没想到,在清点中,大家震惊地发现,父亲的四个银行账户中,有一个账户还有几万元的余额,只有几块钱散落在其他账户中,而原本用于理财的账户却一个不剩。

兄弟俩很困惑。他们知道,我父亲这些年的积蓄不仅仅是这方面的几万元。更有甚者,小女婿把理财账户交给大哥时,仅理财余额就有数百万元。短短一年,这些钱都去哪了?

大家都要求大哥给个合理的解释,大哥却避而不答。但是,母亲站出来说,她和亡妻把所有的钱都给了大儿子。

“爸爸只是把钱交给大哥保管,怎么会给他呢?”和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的小女儿最是不解。

“给他,给他!”母亲的态度很坚决。

“妈,管是管,送外卖是送外卖。这两个怎么可能一样?”小儿子提出疑问。

“你爸说,要把我们的钱交给大哥,让他提前保管,就是为了以后给他。我们所有的财产都是给他的!”妈妈,坚持住。

“妈妈,你要给大哥的那份我们没问题,但是爸爸的那份得听爸爸的。”大女儿也接受不了。

“我们的态度是一样的,那就是对大哥。你爸比我还坚决!”妈妈还是不放手。

如何决定是“给予”还是“代为管理”?

见僵持不下,四个孩子无奈,将大哥和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大哥在一年前接手父亲户口时。

的余额作为父母俩的共同财产,扣除合理开销后的结余,其中一半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五个兄弟姐妹各得1/6份额。

庭审中,大哥辩称,父母很早就向其表达过要将全部财产赠与自己,父亲还在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妹夫将相关账户交给自己,此行为即应当解读为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此后,父亲账户的转账、取现均由自己操作,款项结余也自己保管。父亲离世后,应其他兄弟姐妹要求,自己在五人共同组建的微信群里通报过上述款项结余情况。当时,考虑到大家刚刚丧父,情绪不佳,便称这是父亲要自己管的钱,实际在自己看来,这就是已经送给自己的钱。父母均已把所有资产赠与自己,不存在可供分割的遗产了。

对此,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不认可。一来父亲生前从未表示过要把财产赠与给某个子女,仅仅是把代为保管、理财的人从小女婿变更为大儿子;二来父亲去世后,大哥自己在微信群中通报了父亲要他管理的资产金额,但核对账目后,便改称所有钱款都已经送给自己了,前后矛盾。因此,大哥辩称的赠与是不成立的,大哥处掌管的来自于父亲账户的钱款结余,均应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经析产确定遗产后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欠缺赠与意思表示!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的成立以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大哥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已共同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尽管母亲认可将全部财产赠与大哥是夫妻俩的共同意思,但未能就夫妻两人相互沟通意见以及对外作出赠与意思的过程加以描述或说明;亦无法解释已届耄耋之年的两人将全部财产悉数赠与一个子女的合理动因;更没有明确赠与的具体范围或指向。因此,母亲的表述只能证明其本人具有将财产赠与大哥的意思,但对老伴的赠与意思,缺乏必要的证明力。再结合大哥自己对所占有的款项态度前后相悖,存在矛盾,不符合已经接受赠与的应然状态。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父亲向大哥赠与过财产,而是将大哥处掌管的,来自于父亲的财产结余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父亲的一半依照法定继承,由母亲与五子女均分;至于属于母亲的一半,以及母亲从父亲遗产继承所得的份额,则按照母亲当庭表明的赠与意思,归由大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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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赠与,需要注意哪些?

为避免百年后子女间的遗产纷争,很多老人会在生前便着手处理名下财产。有人选择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分配的时间点放在百年以后;也有人选择在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相应财产处分完毕。不论是遗嘱还是赠与,只要是基于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作出的,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考虑到财产利益巨大,且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已经难以查证,法律对遗嘱设置了相对严格的形式要件,对不满足法定要件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而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被继承人遗产。

而对于生前赠与,其在财产归属上的目的与遗嘱相似,因此也需要对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加以查明。通常,法院会通过审查书面赠与合同的约定,书信、电子通信往来的对话沟通记录,或者他人可察觉、可推知、可确信的行为表现加以查证和认定。不论以何种形式作出,赠与人的赠与意思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非他人臆测、推断或强加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赠与意思的依据;其他证据的佐证也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方可。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