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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PK 7月7日消息】
问题一、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如果在后的网络游戏破解并复制了在先游戏的软件程序,显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过,实践中,极少有游戏权利人会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他人游戏侵权。一方面,对于“穿越火线”“英雄联盟”“魔兽世界”等这类从国外引进的游戏,国内代理商一般无法取得游戏的源程序;另一方面,网络游戏权利人或许会认为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而不愿意主动提供。
一些有鲜明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能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原告不仅主张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装备、场景、对话等单独元素享有著作权,同时主张含有这些元素的游戏界面为美术作品,含有这些元素的视听、动画特效为类电影作品,甚至主张体现游戏规则、玩法的卡牌、套牌也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设定为一类作品,除了可整体主张网络游戏为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应将其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是案件审理中的又一难点。一些为实现必要功能而设置的非常简单的游戏界面、游戏的规则、算法等内容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对象。对于存在多元素组合的情形,也可以同时主张不同作品著作权,如包含特定游戏人物形象的特定画面,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人物形象与该特定画面为美术作品。当前网络游戏中的视听动画特效一般仅是游戏片断内容,无法体现类电影作品完整故事情节的特点,但从网络游戏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看,未来能否将某些网络游戏纳入类电影作品中进行保护,有待探讨。
通报还表示,对公交车女司机,常州市公安tC5extags3iuextagO9u9LX1tDQxAtsayt3999912">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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